臺北市立大安國民中學服裝儀容規範委員會設置要點
109年12月28日經服裝儀容規範委員會修正通過
110年1月20日經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一)中華民國105年05月20日教育部臺教學(二)字第1050061858號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部分規定第二十一條。
(二)中華民國109年08月03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072127A號函修正「國民中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二、目的:使學生生活規範符合多元開放學習環境,營造友善健康校園,設置生活教育暨服裝儀容委規範評議員會,召集委員共同檢討研修生活教育規範、服裝儀容穿著,以為教師輔導管教之依據。
三、組成人員:
(一)服裝儀容規範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員共15名,由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與學生代表組成,其中學生代表應佔全體委員總額1/4以上,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委員任期為1學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行遴聘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二)本會設置委員15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學務主任擔任執行秘書,相關成員送校務會議通過後請校長聘任之。負責受理議案及準備會議有關資料。委員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參加。
(三)本會其委員如下:(性別依該學年度男女比例調整)
行政人員代表:6人 | 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輔導主任、生教組長 |
教師代表:3人 | 七、八、九年級導師代表各1人 |
家長代表:2人 | 由家長會推派2位代表 |
學生代表:4人 | 由班聯會推派4位代表 |
四、本會工作職掌: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得採取之管教措施及管教原則之審議。
(五)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五、本會開會時,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六、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七、學生服裝儀容相關規範於本委員會作成決議後,應提校務會議通過且簽請校長核示後,公告實施。
八、本要點經本會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