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大安國民中學獎懲委員會組織章程
97.01.29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08.30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
一、臺北市政府96年12月25日(96)府法三字第09632795200號令訂定「臺北巿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
二、本章程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內容及本校實際狀況所需而訂定之。
貳、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健全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完整人格。
三、養成學生有禮貌、守秩序、愛整潔、勤讀書,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之正常運作。
參、設置要點:
一、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實際狀況所需,設委員15人,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一年(以學年為準),均為無給職,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任之:
(一)行政代表4人。【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生教組長、輔導組長】
(二)教師(會)代表4人。【由教師會長及各年級級導師擔任之】
(三)家長會代表4人。【由家長委員會推選擔任之】
(四)學生代表3人。【由班聯會推選擔任之】
二、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委員之人數應相等,任期為一年。第四款委員得依獎懲事項之需要聘任,不受任期之限制,並應先取得家長或監護權人之同意。本會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委員因故出缺時,由校長依本項規定補聘之,其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三、本會採委員制,由學務主任擔任主任委員,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生教組長為執行秘書,每次會議對審議事項,本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始得決議,出席人數不足得改開座談會,其決議事項,應提請下次會議追認之。獎懲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獎懲會委員處理獎懲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四、本會審議有關學生獎懲事項,其任務如下:
(一)研擬及修訂學生獎懲辦法。
(二)審議學生特別獎勵、大過及特別處置等重大獎勵及懲處事件。
(三)研擬其他有關學生獎懲事宜。
前項第二款所稱之重大懲處案件如下:(一)蓄意鬥毆致人受重大傷害者。
(二)攜帶危險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三)強索財物情節重大者。
(四)參加不良組織足生危害秩序及安全者。
(五)持有或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迷幻物品者。
(六)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其事實存在者。
(七)其他不當行為情節重大者。
五、本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同時給予學生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家長或監護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可請導師、輔導老師或任課教師列席說明。
六、本會會議之決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為之;其決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予保密。
七、學校全體教職員工對學生獎懲案件,有提供相關資料之義務。
八、本會有關學生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定書,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經校長核定後,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權人,必要時得要求家長或監護權人配合輔導。
九、前項決議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對決議有不同意見時,應敘明理由送請本會覆議,對本會覆議結果仍不同意時,經本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決議維持原獎懲措施或作成其他獎懲措施時,校長應即核定並予執行。
十、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權人對學校所為之獎懲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學生權益受損者,得向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肆、本章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自發佈日施行;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