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大安國民中學學生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104年8月24日校務會議通過
依據
一、臺北巿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學生獎懲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目的
給予不慎犯過學生改過遷善及消除不良記錄之機會,引導學生培養優良品格。
二、以教育愛心,運用輔導原理協助改過自新之學生重建信心,以培養學生優良德行,發揮教育功能。
申請對象:
凡受警告以上懲處之學生,得向學務處提出申請。
申請程序
改過銷過申請程序:
自獎懲事實公告日起,受懲處學生即可至學務處生活教育組填寫改過銷過申請書及考察紀
錄表,提出銷過申請,開始進行銷過相關程序。
受懲處學生每次僅能以單一犯錯行為提出改過銷過申請。
改過銷過申請人需透過愛校服務及考核教師進行個人行為觀察方式,進行銷過程序。記大過學生須進行18次(每次30分鐘)愛校服務學習及9週之行為觀察;記小過學生須進行6次(每次30分鐘)愛校服務學習及3週之行為觀察;記警告學生須進行2次(每次30分鐘)愛校服務學習及1週之行為觀察。
有關九年級下學期學生改過銷過申請,得由學務處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專案審議,不受申請程序與觀察輔導時間限制。
完成所有愛校服務及行為觀察學生,得將改過銷過申請書及考察紀錄表送至學務處生活教育組,由相關人員進行審議工作,完成後續輔導與銷過程序。
受警告懲處學生之改過銷過審議工作,由學務主任核定之:受小過懲處學生之改過銷過審議工作,由校長核定之:受大過懲處學生之改過銷過審議工作,由學生獎懲委員會核定之。
觀察輔導
一、輔導考核時間長短,依犯過情節輕重,按下列標準辦理之:
受記大過處份者觀察輔導9週。
受記小過處份者觀察輔導3週。
受記警告處份者觀察輔導1週。
二、觀察輔導期間,寒暑假期間不列入計算。
三、在同一段期間,每生每次申請輔導(同類型犯錯)一項次為限,(不同類型犯錯)可一併提出申請。
四、觀察輔導期間,申請學生若有再犯同類型過錯校規或行為態度表現不佳,立即中止考核,銷過程序需重新提出申請或延長輔導期間,愛校服務亦需重新計算。
觀察輔導結果之處理
一、觀察輔導期滿表現良好,確已改過遷善,且通過改過銷過程序者,由學務處彙整有關資料,簽請相關人員核定後,註銷其記錄。
二、觀察輔導期間再犯同一行為校規或考核未合格者,申請無效。但事後表現良好,可重新提出銷過申請。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立大安國民中學學生改過銷過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 ||||||||
班 級 | 年 班 | 座號 | 姓 名 | |||||
銷過種類 | 記過時間 | 年 月 日 | ||||||
違規事實 | ||||||||
考核時間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家長簽章 | ||||||
導師簽章 | 考核老師簽章 | |||||||
審 議 結 果 | ||||||||
審議意見 | ||||||||
生教組長 | 輔導組長 | 校 長 | ||||||
學務主任 | 輔導主任 | |||||||
臺北市立大安國民中學學生改過銷過考核紀錄表 | ||||||||||
班 級 | 座 號 | 姓 名 | ||||||||
記過日期 | 記過原因 | 懲處狀況 | ||||||||
觀察紀錄 | ||||||||||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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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 月 日 | 月 日 | 月 日 |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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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老師 | 考核老師 | 考核老師 | 考核老師 | 考核老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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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不通過 | □通過□不通過 | □通過□不通過 | □通過□不通過 | □通過□不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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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 月 日 | 合格: |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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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分鐘愛校服務 | 30分鐘愛校服務 | |||||||||
不合格: | ||||||||||
臺北市立大安國民中學學生改過銷過考核紀錄表 | ||||||||||
班 級 | 座 號 | 姓 名 | ||||||||
記過日期 | 記過原因 | 懲處狀況 | ||||||||
觀察紀錄 | ||||||||||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
月 日 | 月 日 | 月 日 | 月 日 | 月 日 | ||||||
考核老師 | 考核老師 | 考核老師 | 考核老師 | 考核老師 | ||||||
□通過□不通過 | □通過□不通過 | □通過□不通過 | □通過□不通過 | □通過□不通過 | ||||||
月 日 | 月 日 | 合格: | 原因: | |||||||
30分鐘愛校服務 | 30分鐘愛校服務 | |||||||||
不合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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